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一、依《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》第10條教師研習時數以小時為採計單位,超過一小時以上方得採計。但一節達五十分鐘者以一小時計;超過五十分鐘並連續上課九十分鐘者,進修時數以二小時計算。每日教師進修時數採計以六小時為原則;每週時數採計以三十五小時為原則。參觀活動車程、簽到(退)時間、午休、中場休息、茶敘之時間不予採計,又單次研習曠課超過時數達1/3者,該次研習不予核發研習時數。
二、本府自108學年度起採用手動審核縣內教師研習計畫,請確實登錄研習資訊,應填列【F.依據文號】,並請於研習前於【J.研習附件】上傳核定研習時數公文及該場次研習計畫,並於【O.課程表及注意事項】填寫相關資訊,僅上傳經費核定公文者,將逕予退件。
三、學校辦理研習倘若需申請研習時數,請於辦理前二週函報本府教育處各業務主政科申請核發研習時數,並在研習辦理前三天將資料登錄至教師進修網;倘需立即審核研習時數者,請逕洽該研習主政科承辦人審核。
四、檢附《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》、《屬性標籤》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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